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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立有限空间警示标志,罚!

发布日期:2025-12-07 09:10    点击次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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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2024年4月1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玻璃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玻璃窑炉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当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以案普法

处理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结合市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

02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第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设置安全风险告知牌。”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玻璃公司的玻璃窑炉属于有限空间,但该公司未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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